江苏易成电力器材有限公司

江苏易成电力器材有限公司与安徽建东电气科技有限公司、某某加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苏0482执2665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易成电力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金坛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巫文全,江苏天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安徽建东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天长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0年9月19日出生,住安徽省天长市。
关于江苏易成电力器材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安徽建东电气科技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苏0482民初489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确定:安徽建东电器科技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江苏易成电力器材有限公司加工费以及货款837119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款项837119元从2017年6月11日起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对安徽建东电器科技有限公司上述付款义务付连带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2172元、诉讼保全费4770元、公告费900元,合计17842元,由安徽建东电器科技有限公司、***负担。根据权利人的执行申请,本院于2018年8月14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安徽建东电器科技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等材料,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义务和申报财产,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195334元本院予以了扣划并交付给了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名下所有的位于安徽省天长市天康大道园林小区南区3栋301室本院在一审过程中已经查封,查封期限从2017年11月9日至2020年11月8日,系轮候查封;***名下所有的车牌号为皖M×××××车辆本院已经查封,查封期限从2018年11月6日至2020年11月5日,目前该车去向不明。被执行人名下目前尚无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根据被执行人的不履行情况,依法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处理。申请执行人对本院调查结果及执行措施表示认可。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了本案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对此无意见,认可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材料证实。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申请执行人认可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为由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利益,应予准许。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仍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和《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7)苏0482民初489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生效。
审判长莘祥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何龙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