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4民辖终30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易成电力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金城镇工业园红山路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巫文全,江苏天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省众能新材料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通站路22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观韬(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观韬(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江苏易成电力器材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四川省众能新材料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2019)苏0413民初156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江苏易成电力器材有限公司上诉称,四川省众能新材料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向一审法院提供的委托加工协议是复印件,故不能据此协议确定本案的管辖问题。本案应由原审法院进行审理。
四川省众能新材料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审查认为,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四川省众能新材料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在二审中提供了涉案委托加工协议原件。涉案协议中确约定“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任何一方有权向甲方(即四川省众能新材料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请诉讼解决”。原审法院据此裁定四川省众能新材料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所提管辖权异议成立,并无不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许轲
审判员董维
审判员丁飞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刘宝和
书记员沈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