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05民初314号
原告:***,男,1973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国高,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重庆市一鸣装饰装璜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寸滩街道港安二路16号16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622084288E。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诉被告重庆市一鸣装饰装璜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系其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的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64.48元,减半收取计82.24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邹 涛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王 尧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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