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12民初9041号之一
原告:***,女,1982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必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一鸣装饰装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寸滩街道港安二路16号16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622084288E。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重庆市一鸣装饰装潢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6243.7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计3121.8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许 迪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