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州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九州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与某某、韦波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豫0192民初648号
原告:九州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航空港区豫港大道西侧、空港二路南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柯,河南信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信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0年2月16日出生,住开封市鼓楼区。
被告:**,男,1977年12月29日出生,住开封市鼓楼区。
被告:***,男,1969年6月10日出生,住开封市鼓楼区。
被告:**,男,1971年7月31日出生,住开封市顺河回族区。
四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源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开封市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封市西环城路北段**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九州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庄**、韦波、***、**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张怡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