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开天数码电子有限公司

南阳开天数码电子有限公司与淅川县生茂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豫1326执63号
申请执行人:南阳开天数码电子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淅川县生茂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南阳开天数码电子有限公司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豫1326民初1233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与淅川县生茂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豫1326民初123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闫洪照
执行员:田季刚
执行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