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黔0103执1601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联盛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重庆市北部新区翠云云柏路****。
法定代表人;*开贵。
被执行人:贵州红星利尔置业有限公司,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浣纱路壹号综合楼**叁号房。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重庆联盛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与贵州红星利尔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纠纷一案中,依照生效判决书中确定的地址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但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车辆、工商登记等财产信息,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有效财产,另本院通过传统查控方式向不动产登记部门查询了被执行人房产登记信息,亦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有效财产。鉴于被执行人至今对本案采取消极态度,未就本案主动联系我院或本案申请人履行义务,本院依法将被执行公司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并对其法定代表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电话谈话方式告知本案申请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我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因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用以偿还本案债务,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进行释明,申请执行人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我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黄征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