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联盛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等不服重庆市北碚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竣工验收备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渝0109行初69号
原告***,女,汉族,1956年02月13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
委托代理人蒋大森,重庆金仓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男,汉族,1984年9月25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
委托代理人蒋大森,重庆金仓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冬琴,女,汉族,1984年11月21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
委托代理人蒋大森,重庆金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北碚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碚南大道1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00109MB1958077L。
法定代表人王森林,主任。
委托代理人熊伟,重庆静昇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重庆先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花溪镇群乐村二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7094571042。
法定代表人彭永策。
委托代理人梁爽,男,该单位员工。
第三人重庆龙湖联新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新茂路1号(自贸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MA5UCYB1XU。
法定代表人崔恒忠,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必伟,中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保亚飞,中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重庆联盛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翠云云柏路2号9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750063828B。
原告***、**、王冬琴不服被告重庆市北碚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登记一案,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审理中,原告陈剑伟于2020年7月24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自愿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冬琴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冬琴负担。
审 判 长  向 品
人民陪审员  王梦佳
人民陪审员  薛 晖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八日
法官 助理  靳珊珊
书 记 员  徐 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