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103民初25929号
原告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康平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81MA0UGT7K9C。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润理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沈阳市自来水公司给排水工程公司第三工程处,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街8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2101027887424989。
法定代表人:**。
被告沈阳市机关事务管理局,住所地沈阳市浑南区沈中大街2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210100MB15012451。
法定代表人:***。
原告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市自来水公司给排水工程公司第三工程处、沈阳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试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审判员 张 力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