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102民初24110号
原告: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辽宁省沈阳市康平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81MAOUGT7K9C。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内蒙古条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阳长白岛经济区管理委员会(沈阳满融经济区管理委员会),住所沈阳市和平区靓岛路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2101027887424989。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辽宁联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长白岛经济区管理委员会(沈阳满融经济区管理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77元,减半收取计2,038.5元,由原告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杨 坤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