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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沈阳长白岛经济区管理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102民初24110号 原告: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辽宁省沈阳市康平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81MAOUGT7K9C。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内蒙古条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阳长白岛经济区管理委员会(沈阳满融经济区管理委员会),住所沈阳市和平区靓岛路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2101027887424989。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辽宁联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长白岛经济区管理委员会(沈阳满融经济区管理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77元,减半收取计2,038.5元,由原告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杨 坤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