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413执3556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81MA1MK4RF35,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溧阳市上兴镇港口路**。
法定代表人:陈晓云。
被执行人:常州市亿和合金熔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3MA1MUA9G8L,,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尧塘街道亿晶路**
法定代表人:戴朝晖。
关于江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常州市亿和合金熔铸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由于被执行人常州市亿和合金熔铸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常州市亿和合金熔铸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376817.13元或冻结、查封、扣押其等同价值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王先彪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蒋 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