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322民初8471号
原告:山东军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肥城市仪阳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告:江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溧阳市上兴镇永兴大道9号2幢第4层2-28-262。
法定代表人:***。
原告山东军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军辉公司)与被告江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2日立案。
军辉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继续履行《***煤矿高盐矿井水全盐量治理项目建筑工程劳务分包合同》(合同编号:YHJH220801-01);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其违约造成的损失1000000元;3.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自案外人国家电投集团远达水务有限公司处承包***煤矿高盐矿井水全盐量治理项目后,将涉案项目分包给原告施工。被告于2022年7月与原告就涉案项目的分包事项达成合意,并要求原告进入现场施工。在原告进入现场施工后,原、被告双方于2022年8月1日签订《***煤矿高盐矿井水全盐量治理项目建筑工程劳务分包合同》(合同编号:YHJH220801-01),原告继续正常施工。后被告无正当理由擅自强行要求原告撤离现场,并阻止原告履行合同和进行施工。被告拒不履行案涉合同的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约,并给原告造成1000000元的投入成本损失。案涉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第31.1条约定,被告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第31.3条也约定,一方违约后,另一方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时,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77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据此,原告有权要求被告继续履行案涉合同并赔偿全部经济损失。
本院经审查认为,2022年8月1日**公司作为承包人与作为分包人的军辉公司签订《***煤矿高盐矿井水全盐量治理项目建筑工程劳务分包合同》,主要约定:工程名称为***煤矿高盐矿井水全盐量治理项目建筑工程劳务分包合同。地点为江苏省沛县。承包范围为包括为完成工程而存在的所有建筑工程的施工。同时,原告在事实和理由部分陈述被告自案外人国家电投集团远达水务有限公司承接***煤矿高盐矿井水全盐量治理项目后将涉案项目分包给原告施工。本案应系被告**公司将涉案工程分包予原告军辉公司,施工过程中双方产生纠纷,故,本案属于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江苏省人民政府于2010年9月18日发出《省政府关于调整徐州市部分行政区划的通知》(苏政发[2010]113号)。该通知载明“经国务院批准,对徐州市行政区划作如下调整:一、撤销徐州市九里区。将原九里区的九里街道和**街道的拾东村划归徐州市鼓楼区管辖;将原九里区的火花、苏山、桃园和**(不含拾东村、拾西村和昕昕居委会)4个街道划归徐州市泉山区管辖;将原九里区的义安、利国、**、垞城、电厂、***、三河尖、拾屯8个街道以及**街道的拾西村和昕昕居委会划归铜山县管辖。二、撤销铜山县,设立徐州市铜山区。铜山区人民政府驻铜山镇”,因此,本案应由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管辖。故,本案移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处理。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员 李 林
二〇二三年一月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刘 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