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322民初588号
原告:江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溧阳市上兴镇永平大道9号2幢第4层2-28-262。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军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肥城市仪阳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男,1969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沛县。
被告:***,女,1984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沛县。
原告江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被告山东军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军辉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28日立案。
**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确认原、被告签订的合同无效;被告离开施工工地;赔偿原告损失500万元;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2年8月,原告从国家电投集团远达水务有限公司承建了江苏徐矿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高盐矿井水全盐量治理EPC工程,后与被告签订了***煤矿高盐矿井水全盐量治理项目建筑工程劳务分包合同及建筑材料委托采购合同,双方对合同的相关内容进行了约定,后因***、***多次阻碍施工,致工期一再拖延,给原告造成损失。
军辉公司对管辖权提出异议,其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认为本案应由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2022年8月1日**公司作为承包人与作为分包人的军辉公司签订《***煤矿高盐矿井水全盐量治理项目建筑工程劳务分包合同》,主要约定:工程名称为***煤矿高盐矿井水全盐量治理项目建筑施工劳务分包工程。地点为江苏省沛县。承包范围为包括为完成工程而存在的所有建筑工程的施工。同时,原告在事实和理由部分陈述其自案外人国家电投集团远达水务有限公司承接***煤矿高盐矿井水全盐量治理EPC工程,后与被告签订了***煤矿高盐矿井水全盐量治理项目建筑工程劳务分包合同及建筑材料委托采购合同。本案应系**公司将涉案工程分包予军辉公司,施工过程中双方产生纠纷,故,本案属于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根据江苏省人民政府于2010年9月18日发出《省政府关于调整徐州市部分行政区划的通知》(苏政发[2010]113号)。该通知载明“经国务院批准,对徐州市行政区划作如下调整:一、撤销徐州市九里区。将原九里区的九里街道和**街道的拾东村划归徐州市鼓楼区管辖;将原九里区的火花、苏山、桃园和**(不含拾东村、拾西村和昕昕居委会)4个街道划归徐州市泉山区管辖;将原九里区的义安、利国、**、垞城、电厂、***、三河尖、拾屯8个街道以及**街道的拾西村和昕昕居委会划归铜山县管辖。二、撤销铜山县,设立徐州市铜山区。铜山区人民政府驻铜山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本案应由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管辖。故,本案移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处理。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理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李 林
二〇二三年一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刘 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