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322执保1343号
申请人:山东军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肥城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申请人:江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溧阳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山东军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江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2022)苏0322民初8471号】中,申请人山东军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0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山东军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供**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出具的保单保函(保单号:131A60467202200007949)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东军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0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山东军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 刘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