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312民初4406号
原告:山东军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肥城市仪阳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溧阳市上兴镇永兴大道9号2幢第4层2-28-262。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军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军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本院通知其预交诉讼费后,明确表示不再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