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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军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苏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312民初4406号 原告:山东军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肥城市仪阳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溧阳市上兴镇永兴大道9号2幢第4层2-28-262。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军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军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本院通知其预交诉讼费后,明确表示不再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