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481民初2066号
申请人:江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81MA1MK4RF35,住所地江苏省溧阳市上兴镇永平大道9号2幢第4层2-28-262。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天目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陕西北控亿丰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0679094030,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办***南村49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江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陕西北控亿丰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陕西北控亿丰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75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由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中心支公司溧阳支公司为其提供保险金额为57500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号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陕西北控亿丰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75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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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 胡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