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新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川0118民初3658号
原告:江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溧阳市上兴镇永兴大道9号2幢第4层2-28-262。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友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清扬路228号地铁控制中心配套综合楼地上第8、9层。
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嘉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中心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29立案。原告江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在诉讼过程中,江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江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