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渝0153执4234号
申请执行人荣昌区昌州街道吕金辉建筑设备租赁站与重庆市石塔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0年08月27日作出的(2020)渝0153民初205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重庆市石塔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未按照上述法律文书规定的期限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荣昌区昌州街道吕金辉建筑设备租赁站已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于2020年11月09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申请标的144965.12元及利息,执行费2074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未自觉履行义务。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一、依法向被执行人重庆市石塔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表等法律文书;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重庆市石塔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不动产、车辆、银行存款、工商股权与投资、等财产信息,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三、已扣划被执行人重庆市石塔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3401.11元并支付给申请人;
四、已委托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重庆市石塔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进行了传统查控,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五、已将被执行人重庆市石塔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六、已对申请人进行约谈,将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人同意本案处理方式及结案方式。
综上所述,本案申请标的144965.12元及利息,执行费2074元。兑现33401.11元。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渝0153执423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天全
书记员 李梦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