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渝0102民初5155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石塔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市涪陵区碧筱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杨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市石塔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原告重庆市石塔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其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市石塔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预交案件受理费5650元,减半收取2825元,由原告重庆市石塔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瞿明胜
人民陪审员 杨雪梅
人民陪审员 秦凌燕
书 记 员 蔡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