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石塔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某某正兴德诚建材设备租赁站与重庆市石塔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渝0120执4146号
申请执行人:璧山区正兴德诚建材设备租赁站,地址:重庆市璧山区正兴镇街道,经营者:***,男,汉族,生于1963年5月15日,住重庆市璧山区。
被执行人:重庆市石塔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地址:重庆市九龙坡区西彭镇,同意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203413470E。
申请执行人***正兴德诚建材设备租赁站申请被执行人重庆市石塔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璧法民初字第06646号民事生效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重庆市石塔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正兴德诚建材设备租赁站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立的义务,申请执行的标的金额为人民币57500元,本院于2016年10月9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重庆市石塔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工商登记记录、银行账户信息、不动产所有权登记记录及车辆所有权登记记录进行了调查。
经查被执行人重庆市石塔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无银行存款、无不动产所有权登记记录及车辆所有权登记记录。本院并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消费令、纳入失信人名单等措施。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书面申请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次执行中申请人未受偿债权为人民币57500元,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2016)渝0120执4146号
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