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豫0928民初2770号
原告:濮阳县鑫宇新型建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男,1976年1月20日出生。
被告:河南冰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付建河。
本院在审理原告濮阳县鑫宇新型建筑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冰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6月13日立案受理后,向二被告送达相关法律文书时,因二被告原地址不详,无法送达,原告无法提供二被告的其他住址,而原告又明确表示不交纳公告费用,使本案诉讼无法进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濮阳县鑫宇新型建筑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周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