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达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沈阳达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内0402民初3254号
原告:***,男,1994年2月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150404199402064113,汉族,住赤峰市松山区大夫营子乡大碾子村南沟组。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方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阳达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皇姑区岐山中路33-1号144。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男,住赤峰市红山区铁南康馨家园5号楼1单元14楼东户,其他自然情况不详。
委托诉讼代理人:***,赤峰市松山区向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第三人:***,住赤峰市松山区穆家营子镇黄金小区,其他自然情况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树仁诉被告沈阳达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吕洪友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现原告于2019年月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94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