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广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渭南市东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陕西建工第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502民初5908号
原告:辽宁广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
法定代表人:孙殿臻。
被告:渭南市东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渭南市。
法定代表人:惠冬冬。
被告:陕西建工第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
法定代表人:赵春辉。
被告:渭南市临渭区水务局,住所地:渭南市临渭区。
负责人:卢宪宏。
原告辽宁广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渭南市东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陕西建工第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渭南市临渭区水务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6日立案。原告辽宁广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辽宁广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田利娟
二〇二二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刘思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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