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渝05破申260号
申请人:重庆某云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君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重庆某大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赖某,女,该公司职工。
本院在审查申请人重庆某云物资有限公司申请被申请人重庆某大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破产清算一案中,申请人重庆某云物资有限公司于2024年5月29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破产清算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重庆某云物资有限公司在本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前请求撤回破产清算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重庆某云物资有限公司撤回对被申请人重庆某大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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