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辽0102民初2617号
原告:辽宁银富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中华路65号(101)。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辽宁华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辽宁平安交通设施工程维护有限公司,住所地康平县西关屯乡西关屯村。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辽宁同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辽宁银富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辽宁平安交通设施工程维护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辽宁银富商贸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辽宁银富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25元(原告已减半预交),由原告辽宁银富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