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辽0106民初2284号
原告沈阳科瑞投资有限公司,地址沈阳市和平区十一纬路12号。
法定代表人:候会丰,系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裘敬民,系公司员工。
被告辽宁平安交通设施工程维护有限公司,地址康平县西关屯乡西关屯村。
被告候国刚,男,1974年7月15日出生,住址沈阳市辽中县西环北街21号。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
原告沈阳科瑞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辽宁平安交通设施工程维护有限公司、候国刚、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6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扣留被告所有的肇事车辆辽******,同时查封该肇事车辆的登记信息,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扣留被告辽宁平安交通设施工程维护有限公司所有的车牌为辽******的肇事车辆;
二、查封肇事车辆辽******的车辆登记档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