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康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康民初字第129号
原告***。
委托代理人**,某法律服务所律师。
被告辽宁平安交通设施工程维护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辽宁平安交通设施工程维护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自愿负担。
审判长信景才
代理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明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董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