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1421民初5670号
原告:河南绿合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大道西长江路南海之畔。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江涛,河南景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景焱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71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广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民权县财政国库支付中心,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秋水路。
法定代表人:**,系该单位主任。
本院于2019年12月31日受理了原告河南绿合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国礼、民权县财政国库支付中心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因案情复杂,双方争议较大,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长单良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