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1421民初5670号之一
原告:河南绿合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大道西长江路南海之畔。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江涛,河南景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景焱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71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民权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广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民权县财政国库支付中心,住河南省民权县秋水路。
法定代表人:**,系该单位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举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河南绿合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国礼、民权县财政国库支付中心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31日立案后,因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3月9日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本院于2020年5月13日向原告邮寄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书,原告未按期足额补交,应按原告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河南绿合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5857元,减半收取2928.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单良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