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191执3860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泰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商都路北、站南路西2号楼1单元21层211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MA40HK6J5L。
法定代表人:周仁天。
被执行人:河南相遇有范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客文一街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MA4557GU2N。
法定代表人:王春梅。
关于河南泰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河南相遇有范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豫0191民初3212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河南泰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0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20年03月27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一、本院于2020年03月30日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于2020年03月27日提起网络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河南相遇有范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车辆、公司股权、证券、保险、互联网银行财产、不动产登记信息;
二、本院于2020年04月07日向河南相遇有范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三、本院于2020年04月07日向河南相遇有范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发出传票传唤其2020年04月13日到本院接受询问,河南相遇有范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未按照本院传唤时间到院接受询问;
四、本院分别于2020年5月7日、2020年5月11日前往户籍地不动产登记中心、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河南相遇有范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名下的不动产登记信息、住房公积金信息,查找被执行人河南相遇有范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的下落。经调查被执行人河南相遇有范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在户籍地不动产登记中心无不动产登记信息、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无住房公积金信息,在其户籍地未找到被执行人河南相遇有范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的下落;
五、本院于2020年05月13日再次对被执行人河南相遇有范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提起网络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河南相遇有范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公司股权、证券、保险、互联网银行财产、不动产登记信息;
六、本院于2020年05月19日对申请执行人河南泰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做了终本约谈,并告知申请人律师可以申请律师调查令调查被执行人名下财产信息,告知其本案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并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河南泰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表示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在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查询和传统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河南相遇有范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已穷尽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的条件,本案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樊永鸿
审判员 王世争
审判员 孟灵军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刘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