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泰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泰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河南相遇有范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豫0191民初32126号
原告河南泰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商都路北、站南路西2号楼1单元21层2110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上海市海华永泰(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程**,上海市海华永泰(郑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河南相遇有范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客文一街10号郑州图书馆裙楼。
法定代表人***。
原告河南泰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金建筑公司)诉被告河南相遇有范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相遇酒店)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河南泰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委托其代理人***、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河南相遇有范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工程款(增项部分)241138.62元,并支付相应利息(以241138.62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支付自2018年11月6日至实际付款之日的利息),利息暂计至2019年10月15日为13785.09元;2、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工程款(***)67350元,并支付相应利息(以6735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支付自2019年9月11日至实际付款之日的利息),利息暂计至2019年10月14日为381.65元;3、请求法院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7月10日原告与被告签订《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一份,由原告负责装修被告经营管理的香遇火锅店,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完成施工,工程于2018年9月11日已竣工验收。合同约定: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一个月内经审计后,支付到结算总价款的95%,剩余5%作为质量保证金在质量保修期满(质保期一年)后双方出具证明五个工作日内付清。在施工过程中发生工程增项,2018年10月6日经双方签证确认工程增项部分工程的价值为286319.4元,原告实际施工价值241138.62工程。根据合同约定,被告应于2018年10月6日支付工程总价款的95%,截止至目前,被告未支付增项部分工程款。根据合同约定,应于2019年9月11日支付剩余5%工程款(质量保修金),截止至目前,被告未支付。现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均推诿不付,故诉至贵院
被告河南相遇酒店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8年7月10日,原告与被告签订《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一份,载明:发包方(甲方):河南相遇有范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承包方(乙方):河南泰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名称:香遇火锅店;工程地点:郑州市**新区民生路客文二街交叉口郑州市图书馆裙楼;承包范围:吊顶、墙面装饰、墙地砖及图纸范围内装饰工程;工期:本工程自2018年7月1日开工,于2018年8月9日竣工;暂定价款:1347000元(壹佰叁拾肆万柒仟元整)。合同第七条关于工程价款及结算的约定,7.1:本合同价款以工程预算书为基础,经双方协商确定,施工过程中发生涉及变更价款以现场签证为依据据实结算。7.2:经双方协商确定,施工过程中发生设计变更部分的价款以现场签证为依据据实结算。7.3:工程款支付,本合同价款采用暂定价。合同价款包含甲方提供的图纸范围和所规定的其他内容。合同价款的支付按以下办法执行。(1)合同签订之日起两日内支付合同总价款的30%,共计404100元;(2)铁艺进场五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总价款的30%,共计404100元;(3)木工进场五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价款20%,共计269400元;(4)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乙方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和甲方的要求向甲方提供完整的工程竣工备案所需要的全部资料,且提交竣工结算书(含签证增减),一个月内经甲方审计后,支付到结算总价款的95%,202050元;(5)剩余5%(67350元)作为质量保修金,该保修金在质量保修期满(质保期一年)后双方出具证明五个工作日内付清;(6)每次付款时,乙方需提供等额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再支付第四笔款时乙方应提供剩余金额发票(含5%的***)否则甲方有权拒绝支付。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2018年7月16日支付工程款404100元;2018年8月16日支付工程款404100元;2018年8月27日支付工程款269400元;2019年1月25日支付工程款202050元,以上共计支付工程款1279650元。原告向被告开具了增值税普通发票15张,发票金额共计1347000元。原告向本院提交项目增项但34份,显示原、被告共同确认除合同内工程量外,增项部分工程总价为286319.4元。原告主张其关于工程增项部分实际施工价值为241138.62元。原告提交的竣工图显示本案涉案工程于2018年9月11日竣工。截止庭审时,被告未向原告支付涉案工程增项部分工程价款。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银行回单、增值税发票、项目增项单、竣工图及本案庭审笔录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于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本案中,原、被告签订的《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依法履行各自义务。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进行施工,截止庭审时涉案工程已经竣工一年有余,被告应向原告支付全部工程款。根据原告实际施工量,被告已支付工程款1279650元,票面金额为1347000元。原、被告双方就涉案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增项部分有增项单为证,双方加盖各自公章予以认可,经查,关于增项部分工程款为286319.4元,原告实际施工价值为241138.62元。故关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增项部分工程款241138.62元及利息,本院确定被告应支付原告工程款241138.62元及利息(以241138.62元为基数,自2018年11月6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合同中关于***的约定为“剩余5%(67350元)作为质量保修金,该保修金在质量保修期满(质保期一年)后双方出具证明五个工作日内付清”,涉案工程于2018年11月9日竣工,截止原告起诉2019年11月13日,已满一年,期间被告未就涉案工程质量问题向原告主张权利,故应向原告支付剩余5%工程款,即***67350元。故被告应向原告支付工程款(***)67350元及利息(以67350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至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被告河南相遇酒店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其诉讼权利的放弃。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河南相遇有范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河南泰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增项部分工程款241138.62元及利息(以241138.62元为基数,自2018年11月6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被告河南相遇有范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河南泰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67350元及利息(以67350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140元,减半收取3070元,由被告河南相遇有范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上诉费,并将缴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秦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