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293民初2009号
原告:***久安泰环保与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四号街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6MA0P4WQT1Y。
法定代表人:吴佳梁,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袆婷,辽宁百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阳中凯恒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浑南区新隆街1-37号8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11313161024M。
法定代表人:田中凯。
原告***久安泰环保与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中凯恒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9日立案。原告***久安泰环保与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久安泰环保与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久安泰环保与节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崔洪梅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宋晓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