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中凯恒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沈阳中凯恒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辽01民终665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92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新民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圣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阳中凯恒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沈阳市浑南区新隆街1-37号8门。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瀛***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沈阳中凯恒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2022)辽0112民初189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请求:一、判令撤销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2022)辽0112民初18986号民事判决,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 二、判令被上诉人支付上诉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双倍赔偿金28600元; 三、判令被上诉人支付上诉人未依法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双倍工资28600元; 四、判令被上诉人支付上诉人自2017年12月至2022年11月期间的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8571.50元及日常加班工资6857.20元; 五、判令被上诉人支付上诉人自2017年12月至2022年11月年假工资12857.25元; 六、判令被上诉人支付拖欠上诉人的工资2600元; 七、判令被上诉人补缴2017年11月至2022年12月期间社保单位应缴部分及住房公积金单位应承担部分; 八、判令被上诉人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28600元;2、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未依法签订劳动合同赔偿金28600元;3、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017年11月至2022年11月期间的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8571.50元及日常加班工资6857.20元;4、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017年11月至2022年11月年假加班工资12857.25元;5、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两个月的工资5200元;6、请求判令被告为原告补缴自2017年11月至2022年11月期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应缴部分;7、请求判令被告为原告补缴自2017年12月至2022年11月期间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的单位应缴纳部分;8、请求判令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庭审过程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第二项诉求未依法签订劳动合同赔偿金变更为双倍工资,第五项金额变更为拖欠工资2600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8年1月1日,原告***与被告沈阳中凯恒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原告从事话务员工作,合同约定每月工资标准为1620元。2018年12月1日,原告与被告再次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2018年12月1日至2019年11月30日,原告从事话务员工作,合同约定每月工资标准为2200元。从2019年12月1日起,原告每年与被告签订劳动合同。2020年12月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原告每月工资2600元。2022年12月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合同期限自2022年12月1日至2023年11月30日。 另查明,被告于2022年11月25日组织员工岗位技能考试,原告考试成绩未达到被告单位要求。2022年12月5日,被告书面通知原告由话务员岗位调整为内勤岗位,原薪资待遇不变。原告于2022年12月7日书面回复被告:“你公司即已违法解除劳动关系,恶意调岗行为已不存在履行可能性。另请你公司将我社保等关系停止,办理好相关手续,避免影响我本月自行缴纳社保公积金”。2022年12月9日,被告二次通知原告调岗报到,被告书面通知原告:“超期未报到者,视为旷工,旷工3日者,则视为自动离职”。2022年12月11日,原告书面回复被告:“你公司即已违法解除劳动关系,恶意调岗行为已不存在履行可能性。另请你公司将我社保等关系停止,办理好相关手续,避免影响我本月自行缴纳社保公积金”。2022年12月13日,被告书面通知原告,截止2022年12月13日,原告未到单位进行报到,经被告公司决定,对原告予以辞退。2022年12月6日,原告就本案诉求向沈阳市浑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日该委作出*****不字(2022)207-83不予受理通知书。 一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本案中,原告考试成绩未达到被告单位要求,被告书面通知原告由话务员岗位调整为内勤岗位,原薪资待遇不变。原告在接到书面通知后,拒绝报到,并要求被告将原告社保等关系停止,被告为此解除原告劳动关系,符合法律规定,属于合法解除。关于原告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28600元、支付双倍工资28600元、支付2017年11月至2022年11月期间的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8571.50元、支付日常加班工资6857.20元、支付2017年11月至2022年11月年假加班工资12857.25元、支付拖欠工资2600元的诉求,无事实依据,且原告没有提供有效证据,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原告请求判令被告为原告补缴自2017年11月至2022年11月期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应缴部分、为原告补缴自2017年12月至2022年11月期间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的单位应缴纳部分,因上述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案范围,应予以驳回。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承担。 本院对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中,***考试成绩未达到沈阳中凯恒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要求,沈阳中凯恒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书面通知***由话务员岗位调整为内勤岗位,原薪资待遇不变。***在接到书面通知后,拒绝报到,并要求沈阳中凯恒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将其社保等关系停止,沈阳中凯恒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为此解除原告劳动关系,符合法律规定,属于合法解除。故***请求判令沈阳中凯恒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28600元、支付双倍工资28600元、支付2017年11月至2022年11月期间的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8571.50元、支付日常加班工资6857.20元、支付2017年11月至2022年11月年假加班工资12857.25元、支付拖欠工资2600元的诉求,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请求判令沈阳中凯恒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补缴自2017年11月至2022年11月期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应缴部分、为原告补缴自2017年12月至2022年11月期间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的单位应缴纳部分,因上述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案范围,本院不予审理。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孙 卓 审 判 员  张春韬 审 判 员  李 娜 二〇二三年六月六日 法官助理  彭 博 书 记 员  *** 本案判决所依据的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