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盘锦万达广场置业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盘锦市兴隆台区泰山路**div>
法定代表人:***。
原告沈阳中凯恒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盘锦万达广场置业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3日立案。原告沈阳中凯恒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沈阳中凯恒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00元,减半收取525.00元,由原告沈阳中凯恒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冰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