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节能城市节能研究院有限公司

包头市钢兴实业(集团)工程修建有限公司与中节能城市节能研究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包头市白云鄂博矿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内0206民初135号
原告包头市钢兴实业(集团)工程修建有限公司与被告中节能城市节能研究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8日立案。原告包头市钢兴实业(集团)工程修建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3日以双方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包头市钢兴实业(集团)工程修建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包头市钢兴实业(集团)工程修建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251元,减半收取计7125.5元,由原告包头市钢兴实业(集团)工程修建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锡林其木格 人民陪审员 望   玲 人民陪审员 孙 敬 凯
书 记 员 李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