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长三角环境科学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

华润置地(常州)有限公司、江苏长三角环境科学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4民终295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华润置地(常州)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6896203489,住所地常州市天宁区青龙西路1-25号。
法定代表人:盛东健,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长三角环境科学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MA1NW54B3B,住所地常州市武进经济开发区菱香路22号。
法定代表人:朱科成,执行董事。
原审被告:常州市城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0074372988X1,住所地常州市劳动西路12号金谷大厦21层。
法定代表人:徐晓钟,董事长。
上诉人华润置地(常州)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2021)苏0402民初67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4月19日向上诉人华润置地(常州)有限公司送达了《上诉案件受理费催交通知书》,限其于收到该通知之次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80040元,期满仍未预交的,按撤回上诉处理。本院认为,上述期限现已届满,上诉人华润置地(常州)有限公司仍未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依法应按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华润置地(常州)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陆 军
审判员 刘 蕾
审判员 刘晓琴
二〇二二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许 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