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稳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稳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和平县某某寨下建材经销部买卖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16民辖终5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稳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6560201732W,住所地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学大道111号主楼812。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和平县***寨下建材经销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1624MA525RG00D,住所地广东省和平县***寨下村上甘坑。 经营者:***。 上诉人广东稳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和平县***寨下建材经销部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广东省和平县人民法院(2022)粤1624号民初572号民事裁定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上诉人广东稳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广东省和平县人民法院(2022)粤1624号民初572号民事裁定书。2.依法将本案移送至有管辖权的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审理。事实与理由:上诉人的注册地及住所地均在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不在广东省和平县。而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并没有签订相关合同,现被上诉人对上诉人提起诉讼,依法应由上诉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根据上述规定,本案为合同纠纷,其管辖连结点为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因当事人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接受货币一方即被上诉人所在地广东省和平县为合同履行地。现被上诉人向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即原审法院提起诉讼,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原审法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主张本案应移送至广州市黄埔区法院审理,理据不充分,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原审裁定正确,应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