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1民终1858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稳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学大道111号主楼81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住江西省丰城市。
上诉人广东稳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稳业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2021)粤0112民初353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8月10日立案受理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经双方当事人同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在本院审理过程中,稳业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22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一审起诉和二审上诉的申请。***表示同意稳业公司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稳业公司提出撤回一审起诉和二审上诉的申请,经***同意,且该申请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亦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2021)粤0112民初35334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广东稳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三、准许广东稳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广东稳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广东稳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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