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16民辖终11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稳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学大道111号主楼81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6560201732W。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和平县腾飞脚手架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和平县阳明镇大楼村水龙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624MA53LDKY4W。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广东稳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和平县腾飞脚手架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和平县人民法院(2023)粤1624民初1193号之二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广东稳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一、上诉人住所地为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本案应当由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管辖。无证据证明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成立租赁关系,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不是租赁关系。上诉人只是为案外人广州市怡地环保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的《钢管及扣件租赁合同》履行提供担保,受案外人的委托向被上诉人支付押金20万元。原审裁定错误认定被上诉人向上诉人“交付”脚手架设备,错误认定上诉人“实际占有使用”脚手架设备。二、另案仲裁生效裁决明确认定被上诉人与案外人之间签订租赁合同,并对被上诉人与案外人之间就租赁脚手架的租金作出认定,足以说明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并不存在租赁关系。广州仲裁委员会已对租金结算事项作出裁决(案号:2022穗仲案字第9298号),并且案外人已向被上诉人结清租金。上诉人从未以自身名义向被上诉人承租过租赁物,也从未以自身名义领受过租赁物。租赁物交付的签收人员名单在《钢管及扣件租赁合同》第五条中有清晰约定,均系案外人及被上诉人所确定的人员,与上诉人无关。三、根据《钢管租赁押金协议》约定,租赁期满出租方与承租方清点租赁材料如无损坏和丢失并办好租金结算后5天内,出租***将押金20万元整退还给上诉人。在案外人与被上诉人结清全部租金后,上诉人多次向被上诉人主张退回押金,但是被上诉人拒绝。上诉人只得向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于2023年7月5日受理该案,案号为(2023)粤0112民初10668号。综上所述,原审法院对本案并无管辖权,请求将本案移送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处理。
被上诉人和平县腾飞脚手架有限公司未提交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上诉人与案外人广州市怡地环保有限公司签订了《钢管及扣件租赁合同》,约定广州市怡地环保有限公司向被上诉人承租机械设备(或材料)用于和平县镇、村级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项目(PPP)镇级设备安装施工总承包工程项目。而被上诉人与上诉人之间签订了《钢管租赁押金协议》,约定上诉人支付20万租赁押金给被上诉人,合同租赁期满清点《钢管及扣件租赁合同》约定的租赁材料如无损坏和丢失并办好租金结算后退还。现被上诉人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上诉人退还《钢管及扣件租赁合同》所涉钢管33.5755吨、扣件10146个、顶头1893个或按照市场价格赔偿损失,系基于《钢管及扣件租赁合同》中租赁物而引发的纠纷,故本案应当依据租赁合同基础法律关系确定管辖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九条:“财产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本案合同履行地即案涉租赁物使用地为广东省和平县,属于原审法院管辖范围,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娴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