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新兴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双、杭州市临安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23)浙0112行初66号 原告**双,男,1982年10月11日出生,土家族,湖北省利川市人,住湖北省利川市。 委托代理人***,湖北领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市临安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锦城街道临天路1863号1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30185002508182W。 负责人郑盛,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中国新兴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太平路4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18866215。 法定代表人***。 原告**双诉被告杭州市临安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第三人中国新兴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履行法定职责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2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2023年11月30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双自行行使处分权,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双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双负担。 审判长汤常军 审判员**环 审判员楼建敏 二○二三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