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民申634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某公司。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3)京01民终54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于2023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 ***
审判员 李 林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张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