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新兴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与中国新兴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民申634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某公司。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3)京01民终54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一)被申请人没有全部履行社保缴纳义务,给申请人造成较大损失。(二)关于1987年1月1日至1998年12月31日期间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被申请人没有发放绩效工资和奖金,被申请人没有上缴社保的事实,造成申请人养老金工资损失严重问题。一、二审法院未对该部分诉求以及证据加以审理属于明显包庇对方,对事实的认定和法律适用错误。(三)申请人提供新的证据可以证明被申请人没有正常为申请人缴纳社保及拖欠工资。综上,再审申请人依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申请再审。 某公司提交意见称,**的再审申请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请求予以驳回。 本院经审查认为,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资支付周期编制工资支付记录表,并至少保存两年备查;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劳动报酬问题产生争议时,在两年保存期间内,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两年”是指劳动者申请仲裁之日起往前推算两年。本案中,**要求某公司向其支付1987年1月1日至1998年12月31日期间某公司从其工资中扣发养老保险及住房公积金费用以及存在效益工资及奖金,其申请劳动仲裁为2022年7月22日。依据上述规定,**对其所提诉讼请求负有举证证明义务,但**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实其主张成立,故其对此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两审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并结合在案证据,所作判决,并无不当。**提交的证据不足以推翻两审判决,其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 审判员  李 林 审判员  *** 二〇二四年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张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