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1324执异30号
案外人:魏礼泽,男,1969年5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泗县。
案外人:孙凯,男,1974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泗县。
案外人:周长军,男,1975年8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泗县。
案外人:李生红,男,1965年4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肥东县。
案外人:姜艳,女,1973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泗县开发区。
案外人:孙成彬,男,1967年4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
案外人:丁修杰,男,1968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泗县。
案外人:陈彦,男,1980年5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泗县。
案外人:廖家胜,男,1962年4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灵璧县。
案外人:吴斌,男,1985年11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上海市杨浦区。
申请执行人:安徽虹芝电梯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泗县泗城镇家和花园**。
法定代表人:柏伟,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安徽亚非国视置业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泗县北二环消防大队向东300米/div>
法定代表人:江帆,该公司董事长。
在本院执行安徽虹芝电梯销售有限公司与安徽亚非国视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案外人魏礼泽、孙凯、周长军、李生红、姜艳、孙成彬、丁修杰、陈彦、廖家胜、吴斌于2019年2月26日对执行拍卖安徽亚非国视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泗县亚非星光5D影城103号、104号、105号、106号、107号、108号、109号房地产(预售许可证号201533号)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己审查终结。
案外人魏礼泽、孙凯、周长军、李生红、姜艳、孙成彬、丁修杰、陈彦、廖家胜、吴斌向本院提出请求事项:终止对安徽亚非国视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泗县亚非星光5D影城103号、104号、105号、106号、107号、108号、109号房地产的拍卖。事实与理由:我们是安徽亚非国视置业有限公司的承建商、材料供应商,我们通过司法程序与安徽亚非国视置业有限公司确立了债权债务关系,目前有的进入执行程序,有的进入诉讼程序。安徽虹芝电梯销售有限公司因为民间借贷先于我们诉讼并且进入执行程序,执行该案因评估违反程序、拍卖不公正公开、竞买人暗箱操作、拍卖的标的物的产权有争议及偿还债务的先后顺序违背法理,损害了我们合法权利。
经审理查明:申请执行人安徽虹芝电梯销售有限公司因被执行人安徽亚非国视置业有限公司不履行本院已经生效的(2016)皖1324民初2259号民事判决书的义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安徽亚非国视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泗县亚非星光5D影城103号、104号、105号、106号、107号、108号、109号房地产(预售许可证号201533号)进行了评估,并于2017年7月31日作出(2017)皖1324执90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拍卖被执行人安徽亚非国视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泗县亚非星光5D影城103号、104号、105号、106号、107号、108号、109号房地产(预售许可证号201533号),上述裁定书作出后,本院已经于2017年12月9日对上述房地产拍卖完毕。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立案后发现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驳回申请”。本院于2017年12月9日对涉案的房地产拍卖完毕,案外人魏礼泽、孙凯、周长军、李生红、姜艳、孙成彬、丁修杰、陈彦、廖家胜、吴斌提出执行异议的时间为2019年2月26日,本案案外人魏礼泽、孙凯、周长军、李生红、姜艳、孙成彬、丁修杰、陈彦、廖家胜、吴斌提出执行异议不符合执行异议案件的受理条件,故对案外人魏礼泽、孙凯、周长军、李生红、姜艳、孙成彬、丁修杰、陈彦、廖家胜、吴斌的异议申请,本院依法予以驳回。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案外人魏礼泽、孙凯、周长军、李生红、姜艳、孙成彬、丁修杰、陈彦、廖家胜、吴斌的异议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王 颖
审判员 殷 来
审判员 王谦成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周文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