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皖1324执90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安徽虹芝电梯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泗县家和花园南门104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安徽亚非国视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泗县北二环消防大队向东300米(赤山路东侧)。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安徽虹芝电梯销售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亚非国视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不履行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皖1324民初2259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向本院申请执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被告安徽亚非国视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安徽虹芝电梯销售有限公司安装电梯保证金200000元;支付原告安徽虹芝电梯销售有限公司电梯设备和安装款935810元;支付原告安徽虹芝电梯销售有限公司违约金,自2015年9月25日起以93581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三倍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但不得超过280743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0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4000元,由被告安徽亚非国视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因被执行人安徽亚非国视置业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7年3月24日立案强制执行。
本院立案执行后,1、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邮寄方式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信用风险惩戒提示,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起通过人民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有无银行存款、无互联网银行存款,无对外股权投资信息、无车辆信息,无证券数据。
3、本院到泗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不动产登记信息,因被执行人房产涉及刑事案件,现被泗县公安局查封,暂无法处置。
4、本院到被执行人住所地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5、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并列入失信名单,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6、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19年3月16日约谈申请人将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皖1324民初225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应按照生效法律文书自觉履行义务。经本院穷尽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2016)皖1324民初225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