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皖1324执284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芝电梯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泗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泗县中鑫地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泗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芝电梯销售有限公司因被执行人泗县中鑫地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履行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2021)皖1324民初6805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准予其撤回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百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2021)皖1324民初680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二、申请执行人可在法律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丁 伟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