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1324执恢15号
申请执行人:***芝电梯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泗县家和花园南门104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安徽亚非国视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泗县北二环消防大队向东300米(赤山路东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虹芝电梯销售公司与被执行人亚非国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2016)皖1324民初2259号民事判决书],因与本院另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安徽亚非国视置业有限公司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一案[执行案号为(2021)皖1324执恢63号,执行依据为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2017)皖1324民初465号民事判决书]为涉及同一被执行人的系列案件,本院决定上述二案合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皖1324执恢15号案件的执行。
符合分案恢复执行条件的,依法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要
审判员 ***
审判员 丁 伟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