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世邦魏理仕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北京世邦魏理仕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津03民终60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9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上诉人***之子),住天津市河东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世邦魏理仕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金和东路20号院2号楼5至45层501内29层。
法定代表人:***,华北区董事总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北京世邦魏理仕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2021)津0319民初141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22年3月8日申请撤回起诉,被上诉人北京世邦魏理仕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亦同意上诉人***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2021)津0319民初14141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均由***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仝伟奇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三十八条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准许撤诉的,应当一并裁定撤销一审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