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世邦魏理仕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北京世邦魏理仕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北京世邦魏理仕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等保安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津02民终885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世邦魏理仕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5号院2号楼11层。
法定代表人:刘焕丽,董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德龙,天津汇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世邦魏理仕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南营门街南京路219号天津中心写字楼11层06单元。
负责人:刘焕丽,董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德龙,天津汇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军军弘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金苑路32号3幢3层301室。
法定代表人:姚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艳坤,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兴盛,北京市信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北京世邦魏理仕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邦公司)、北京世邦魏理仕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以下简称世邦天津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军军弘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军公司)保安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2021)津0113民初53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1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询问当事人,依据法律规定,不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世邦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第二项,改判世邦天津分公司给付被上诉人保安服务费477300元,世邦公司对以上款项不承担不能清偿范围内的责任;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判决事实调查不清。被上诉人负责人田广志陈述被上诉人提供保安是11个人。
世邦天津分公司同意世邦公司的上诉请求,并提出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改判世邦天津分公司向被上诉人支付保安费477300元,不支付利息;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同世邦公司的事实和理由一致。
世邦公司同意世邦天津分公司的上诉请求。
中军公司未提交意见。
中军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请求判决二被告向原告支
付服务费662200元;2.请求判决二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计算标准为自2019年3月21日起至2020年1月21日,每月以60200元为基数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3.请求判决二被告负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原告与世邦天津分公司签订天津市林溪地全委项目保安服务合同,该合同甲方为世邦天津分公司,乙方为原告,该合同约定乙方的工作地点坐落于天津市园项目(天津林溪地岭上庄园)。甲方聘请乙方提供保安服务,服务包括安全形象、守卫以及巡逻等,乙方派驻保安员对双方确认的目标、区域做好防火、防盗、防破坏、防事故等保安工作,维护甲方及项目的安全和公共秩序。本合同的有效期为2019年1月1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止,共12个月(当甲方的物业管理合同在此期间终止的,本合同即告终止),合同期满,如乙方在合同期内未违约的,则在同等条件下甲方优先考虑与乙方续约。双方同意乙方承办的保安服务费用为每月每人4300元,共计14人,每月60200元(该费用已含税及乙方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和责任所应支出的全部费用,全部保安工资、加班费及各项社会保险、各类津贴、补贴和福利费用等全部费用,非甲方特殊要求另行增加人员外,甲方不再支付其他费用)。付款方式:每一个月为一个保安服务期,每月经过验收后,与甲方确认当月支付服务费用的标准,经双方沟通确认后,由甲方安排人员进行费用申请,申请完成后,由甲方及时通知乙方,甲方次月20日前通过银行转账或支票支付给乙方上一个月的保安服务费,遇节假日则自然顺延。乙方需在工作时间保证双方约定的出勤人数,如因个别原因不能保证双方约定的人数,必须提前向甲方进行说明,如果在3日内未能向甲方说明原因,或在5日内未及时进行人员补充的,甲方有权按照实际人数核算当月费用。合同期限内甲方如需更改工作范围及服务标准,由双方按实际情况协商后确定,并签订补充协议作为合同的附件。该合同还约定了服务内容承办方式、服务范围及各项要求、双方的权利义务,合同变更、损害赔偿和责任等其他内容。庭审中,被告认可自2019年2月至2019年12月未向原告支付保安服务费,但不认可原告主张的数额。
2019年8月14日,世邦天津分公司向原告发送关于调整、修订《天津市林溪地全委保安服务合同》中相关条款的告知函,该告知函记载:尊敬的中军军弘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你好!感谢贵公司长期以来对我司工作的大力支持和配合!根据项目甲方天津天马国际俱乐部有限公司要求,合理安排工作职能,节约运营成本,结合林溪地岭上庄园项目现场实际工作重点及岗位需求,现告知贵公司于2019年8月1日开始,派驻项目保安工作人员由14人调整为9人,以便于协助贵司处理、解决各类员工考勤问题,落实派驻保安岗位责任制,有效规避双方管理风险,真正打造双方质价相符的合作环境。特此告知。
2019年8月29日原告向世邦天津分公司发出关于调整、修订林溪地全委项目合同条款告知函的回复,该回复记载:北京世邦魏理仕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首先双方签订《天津市林溪地全委项目保安服务合同书》以来,贵司在合作中给予我司的理解、支持和帮助,我司表示衷心的感谢!贵司关于调整、修订《天津市林溪地全委保安服务合同》中相关条款一函我司已知悉,我司结合现场实际情况,经研究现函复如下:1、经过双方多年的合作,我司对林溪地全委项目有着深入的了解与感情,目前的岗位设置及人员编制方案也是双方在长期的合作中不断总结和改进的结果,如果按照贵方的计划减少保安员的人数,势必会造成安保体系的漏洞,进而导致项目及各业主安全风险的升高。今年是建国七十周年,现已临近十一国庆节,一旦发生安全事故,必定会对贵司产生极其恶劣的影响。我方本着对项目安全高度负责的态度,将安全隐患降到最低点的服务宗旨,希望贵方仍然保持现有的保安岗位。2、如果贵司坚持人员减编,我司尊重贵司的决定,希望贵司能够在合情合理合法的情况下,明确保安人数由14人减至9人后的岗位设置及岗位职责,我司将根据贵司的要求,结合项目的实际情况对现有人员进行调整。但因安保人员减编造成的安全漏洞所引发的安全事故我司概不负责。综上所述,我司衷心希望贵司能够对调整、修订林溪地全委项目合同条款一事再加斟酌,并对本函所列事项给出答复或意见。
世邦天津分公司系世邦公司设立的分支机构。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与世邦天津分公司签订的有效期为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的天津市林溪地全委项目保安服务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世邦天津分公司欠付原告保安服务费的具体数额及原告主张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是否支持、原告是否存在根本违约;2.世邦公司对世邦天津分公司的债务是否承担责任。对此,分析如下:
关于争议焦点1,世邦天津分公司认可现欠原告2019年2月至2019年12月的保安服务费,故原告主张该期间的保安服务费,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关于欠款数额问题,虽被告提供录音,但该录音中未明确表示每月保安的具体人员,结合世邦天津分公司2019年8月14日向原告发送关于调整、修订《天津市林溪地全委保安服务合同》中相关条款的告知函记载自2019年8月1日开始派驻项目保安工作人员由14人调整为9人及原告向世邦天津分公司出具的关于调整、修订林溪地全委项目合同条款告知函的回复记载尊重世邦天津分公司的决定,希望世邦天津分公司能够在合情合理合法的情况下,明确保安人数由14人减至9人后的岗位设置及岗位职责,原告根据贵司的要求,结合项目的实际情况对现有人员进行调整。并结合合同约定每人每月4,300元,共14人,故法院依法认可2019年8月1日之前原告派驻的保安人员为14人,之后原告派驻的保安人员为9人,2019年2月至2019年12月的保安服务费为554,700元(4,300元/月×6月×14人+4,300元/月×5月×9人)。
关于被告辩称原告存在根本违约一节,被告提供的2019年8月2日的联络单,该联络单中北京军弘保安服务公司确认处程立鹏(代)的签字程立鹏当庭表示不是其本人签字,故对于被告提供的该证据法院依法不予确认。被告提供的2019年9月12日的联络单,该联络单中北京军弘保安服务公司确认处田广志签字,原告认可程立鹏为其工作人员,且程立鹏表示田广志为原告工作人员,其银行流水中田广志的网银转账系原告向其发放的工资,虽原告不认可田广志为其单位工作人员,但其未提供证据证明程立鹏的工资支付情况,综合以上情况,对于被告提供的2019年9月12日的联络单法院依法予以确认。该联络单中记载扣除保安服务费500元,该款应从原告主张的服务费中扣除。该联络单中记载原告的违约行为被告已扣除原告保安服务费500元,可证明原告已承担了违约责任。且原告的该违约行为并不构成根本违约,被告未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原告存在其他根本违约,故对于被告抗辩原告存在根本违约法院依法不予采信。综上,法院依法支持原告主张被告向其支付保安服务费为554,200元。
关于原告主张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一节,双方合同中约定每一个月为一个保安服务周期,次月20日前给付上一个月的保安服务费,遇节假日自然顺延。被告未按照约定期限给付原告保安服务费,属于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结合被告提供的2019年9月12日的联络单情况。故法院依法支持原告主张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60,200元为基数,自2019年3月2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欠款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以60,200元为基数,自2019年4月20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欠款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以60,200元为基数,自2019年5月2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欠款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以60,200元为基数,自2019年6月20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欠款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以60,200元为基数,自2019年7月20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欠款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以60,200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欠款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以38,700元为基数,自2019年9月20日起至欠款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以38,2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0月22日起至欠款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以38,7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1月20日起至欠款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以38,7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2月20日起至欠款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以38,7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21日起至欠款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关于争议焦点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七十四条规定法人可以依法设立分支机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支机构应当登记的,依照其规定。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法人承担;也可以先以该分支机构管理的财产承担,不足以承担的,由法人承担。世邦天津分公司系世邦公司依法设立并注册登记的分支机构,故本案应先由世邦天津分公司对原告承担上述责任,不足部分由世邦公司承担责任。综上所述,本案经调解未果。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七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一、被告北京世邦魏理仕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中军军弘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保安服务费554,2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60,200元为基数,自2019年3月2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欠款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以60,200元为基数,自2019年4月20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欠款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以60,200元为基数,自2019年5月2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欠款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以60,200元为基数,自2019年6月20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欠款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以60,200元为基数,自2019年7月20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欠款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以60,200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欠款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以38,700元为基数,自2019年9月20日起至欠款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以38,2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0月22日起至欠款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以38,7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1月20日起至欠款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以38,7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2月20日起至欠款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以38,7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21日起至欠款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被告北京世邦魏理仕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在被告北京世邦魏理仕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前述第一项给付义务不能清偿的范围内承担责任;三、驳回原告中军军弘保安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311元,由原告中军军弘保安服务有限公司负担638元,由被告北京世邦魏理仕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北京世邦魏理仕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负担4,673元。”
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二审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世邦天津分公司与被上诉人签订的《天津市林溪地全委保安服务合同书》真实有效,双方应当按照合同书履行。合同书约定服务费用的标准为每月每人4300元,共计14人。一审根据世邦天津分公司于2019年8月14日向被上诉人发送的告知函以及被上诉人于2019年8月29日至世邦天津分公司的回复内容,认定2019年8月1日之前被上诉人派驻的保安人员为14人,之后被上诉人派驻的保安人员为9人并无不妥,一审就此计算的保安服务费亦无不当,二审予以维持。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派驻的保安人员为11人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世邦天津分公司认可自2019年2月至12月未向被上诉人支付保安服务费,依据合同书约定的付款方式,一审判定的利息本院予以维持,二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违约进而不认可支付利息的主张,一审认定亦可,二审不再赘述。
综上所述,世邦公司、世邦天津分公司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1244元,由上诉人北京世邦魏理仕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负担10622元,由上诉人北京世邦魏理仕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负担10622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王志红
审 判 员 王 新
审 判 员 付平平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安香玉
书 记 员 陈 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