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东南网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厦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福建东南网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102民初8055号
原告:伊斯雷尔(厦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凤屿路206号902-1室。
法定代表人:林韩,职务:总经理。
被告:福建东南网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华林路84号。
法定代表人:曾武华。
本院在审理原告伊斯雷尔(厦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东南网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伊斯雷尔(厦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东南网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于2021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伊斯雷尔(厦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对诉权的自由处分,不损害他人利益,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伊斯雷尔(厦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伊斯雷尔(厦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起强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李 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