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6知民初15号
原告:***,男,1972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临湘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温晓倩,浙江文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东南网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华林路8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0006850966306。
法定代表人:曾武华,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福建东南网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1日立案。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2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福建东南网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未损害国家、社会和第三人利益,未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负担。
审 判 长 李 琛
审 判 员 吴圣岩
人民陪审员 蔡德银
二〇二二年四月六日
书 记 员 黎雨薇